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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

作者:王珊珊|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02-21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珊珊    

车辆在法院查封状态下变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新车主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购买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吗?

基本案情

任某将名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下的一辆汽车卖给刘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刘某取得汽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

保险期内,刘某丈夫驾驶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毁严重。

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案涉汽车近年多次被不同法院轮候查封以及投保人未将其与原车主的交易行为提前告知某保险公司为由,拒不赔偿。协商未果,刘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本人名义投保时保单已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刘某,车主为任某,可以确定某保险公司已明确知晓投保人与车辆登记车主不一致,但仍接受了刘某以非车主的身份投保。某保险公司未就刘某身份提出过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恶意隐瞒事实而规避法律的执行。

此外,无论本案车辆的转让是否有效,均未改变车辆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转让与否不影响该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刘某在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前提下为汽车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对车辆应享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关于法院查封问题。法院查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车主因涉纠纷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可能会影响保险赔偿金的分配但保险人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查询显示该车辆未因车主的相关纠纷被强制执行。任某与刘某签订协议后,便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刘某,因此刘某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理应享有保险财金请求权。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给付保险赔偿金34.5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案涉车辆可依法处置。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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