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得意需尽欢,尽欢需要买买买,在剁手买买买的道路上,你被“套路”了吗?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以案释法,避免“入坑”!
01基本案情
2020年双十二期间,朱先生在某网购平台服饰店花费130元购买两件某品牌羽绒服,收到货后,发现羽绒服为假冒劣质产品,内胆并非羽绒,实为劣质丝绵。
随即与网购平台和服饰店进行沟通,但服饰店客服一直处于休息失联中,网购平台官方客服并未按当时店铺承诺的假一赔十进行处理,只是同意退20元或20元平台优惠券。
消费者拒绝了其处理方式,而后平台强行退回一件羽绒服的价款,并随即关闭了消费者的订单和平台反馈渠道,于是朱先生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商家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经法院组织调解,商家履行了退一赔十的承诺,共计1430元。
03普法小贴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商家在宣传中承诺了“退一赔十”,本着承诺即践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