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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无良商家的千层套路之货不对板——实木家具有猫腻,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作者:|来源: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发布时间:2024-03-05

人生得意需尽欢,尽欢需要买买买,在剁手买买买的道路上,你被“套路”了吗?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以案释法,避免“入坑”!

01基本案情

罗某为装修新房,经人介绍到黄某处订购家具,要求全房家具主材、辅材均需采用美国红橡原木制作,不得采用指接木。

黄某将红橡原木样品交予罗某确认后,罗某向黄某订制房门、橱柜、吊柜、衣柜、电视机柜等家具,家具价款合计30897.72元,罗某陆续向黄某支付21000元家具款。

黄某安排工作人员陆续将做好的家具上门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因两张房门不能完全闭合,黄某将房门卸下返厂维修,返修后仍不能完全闭合。此后,罗某发现其他家具已存在开裂、变形等问题,怀疑家具材质有问题,罗某遂将家具油漆刨去,发现家具材料不是红橡原木,而均是采用的指接木。

罗某多次与黄某协商,且向株洲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后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家具价款,并按家具价款三倍赔偿损失。

02法院审理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黄某双方明确约定采用美国红橡原木制作家具,并指定必须为非指接木。黄某向罗某供应指接木家具,属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时以次充好,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罗某主张黄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03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品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民法基本原则。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作为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真诚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作为消费者要合理消费,理性维权,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同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法官提醒

消费者能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答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夸大使用功效、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要提高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谨慎购买。要提高维权能力。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购物消费凭证,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维权依据。要依法理性维权。在发生纠纷时,如与商家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反应或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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